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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与三方投资者同时开启的谈判在一步步向前推进。

事实证明,当老王想认真“坑钱”的时候,他是真的专业。

针对有息债券融资的方案,固定收益率提高到百分之十点八后,敦煌坚决不肯再往上提。

但王传启瞅准了岛国人尽量避险的心态,提出了一个他们无法拒绝的方案——

双方第一期的投资合作,资金的归还和收益账期为三年,也就是说,三年合约期一到,敦煌连本带利一次性还清岛国投资方的所有投资。

这一点让岛国投资方代表心里疯狂长草。

这敢情好啊!

要知道,资金也是有使用成本的。

如果投入一大笔资金,要七八年才收回百分之十点多的收益,看似产生了盈利,但其中的时间成本呢?譬如伴随时间的货币贬值、利息损失成本呢?

偏偏电影投资收回成本和收益的时间周期,在五年以上的比比皆是。

如果是缩短到三年,毫无疑问可以将时间成本压缩到最低。

敦煌给出了诚意,岛国方自然也要有相应让步,双方的谈判加速推进,终于在一周后达成了双方都比较满意的融资协议。

——敦煌影业以有息债券的方式,向岛国电影投资基金推出总计两期融资,第一期融资3亿民元。

第一期融资为期三年,以资金抵达敦煌账户开始计算,三年期之后敦煌需要偿还岛国电影投资基金债券本金以及百分之十点八的利息。

协议中明确规定,敦煌发起的融资,只能投资其电影项目,但具体投资哪部电影,以及投资与制作发行电影的具体工作,岛国电影投资基金方面无权干涉。

第一期融资全部到账之后,敦煌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岛国电影投资基金发起第二期融资。第二期融资额最高可达5亿民元,实际数额将根据投资基金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调整。

这是投资与收益的主条款,至于细节上的条款就更多了。

比如,如果敦煌不能按时完成第一期融资偿还,岛国电影投资基金有权单方面中断后续的投资。

林林总总下来,拟定的正式合同厚达上百页。

而另一个北朝投资团,经过适当修改之后,也与敦煌签订了一期类似的投资合同。

这一期投资同样为期三年,固定收益率百分之十点五,投资额为1.5亿民元,在四个月内分两次支付到位。

双方也有约定,如果合作满意,朝方会继续与敦煌合作。

至于对投资具体影视项目意愿更加强烈的印度投资方,除了看上去稳赚不赔的剧版《天才枪手》启动项目,以及保险公司的第三方担保,王传启同样追加承诺——无论分成高低,三年之后投资本金原额奉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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